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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日期: 2025-04-09

松原市农机工作总站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判定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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